民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任务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团结全体人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大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探索,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框架的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体系,它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政治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广泛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掌握国家政权并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根源于、服务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必然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反映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更好地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实现全体人民的政治平等,实现政治民主,还要实行经济民主、社会民主。这是中国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的一个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民主意味着: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以及相关经济事务享有管理的权利。恩格斯明确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根据恩格斯的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应当深入到经济领域,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只有在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拥有权利,其政治权利才有坚实的基础。毛泽东在1959年底至1960年初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指出了当时苏联民主在理论上的一个缺陷。他提出: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在这里提出了人民群众要直接参与国家、企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拥有政治和社会权利,由此论及了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问题。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表现在人民群众利用各种政治制度以及通过共产党实现对于国家权力的掌握,实现人民主权,还要进一步表现为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
社会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民主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自治和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还不平衡,有的领域相对落后,远不能担负应有的责任。因此,社会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相对薄弱的环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需要重点探索和发展的领域。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特征。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中国人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历史和国情、能够满足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找到了在当代中国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规律,这就是在中国政治制度的运行中以及一切民主政治实践中,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实行人民民主,首先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领导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主权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民主不是一个自发过程,人民群众要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其基本前提是组织自己的力量,形成一个代表阶级自觉意识的、能够带领整个阶级前进的政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人民利益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具有空前的复杂性、艰巨性,这就必然要求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意愿的政治核心,来团结、凝聚和带领人民把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当代中国,能担当这一任务的惟有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使民主与集中相统一、民主与科学相统一,使社会发展既满足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又合乎客观规律。党的领导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沿着正确方向扎实有效地推进。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形式,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利益和要求。具体来说,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人民代表,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同时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形式,直接有序地参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实行基层民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行民主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上,采取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对党和政府以及干部实施监督。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代表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从根本上讲,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治具有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的特点,使得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活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的“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与民主的密切结合,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靠法制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缺一不可。离开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落空,中国就会退回到一盘散沙、四分五裂的境地。党的领导是人民组织起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离开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方向和意义;离开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失去有效的途径和可靠的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不断发展完善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又一个显著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发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世上从来就没有抽象的民主、“普世”的民主、一成不变的民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建设来说,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根据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社会条件选择合适的民主形式。只有符合国情,适应特定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要求的民主形式才能承载和表达民主的实质。适合于某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未必适合其他国家;适合这个阶段的民主形式,未必适合另一个阶段。生搬硬套别国的民主形式常常是“水土不服”、南橘北枳。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注意从实际出发,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和任务,决定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使民主政治建设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民主形式与现有的社会条件相适应,既不超前也不滞后,循序渐进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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