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一个值得人们用心思索的问题。
诚信之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诚信是中华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引领社会前行的文化价值。简而言之,诚信之于个人,是立身之本。言而有信,方能事业有成。诚信之于社会组织,是获得成功的基本条件。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组织,不可能长久获得其发展所必需的社会资源,也不可能真正成就一番事业。诚信之于国家,是重要法宝。政府取信于民,人民才能拥护政府,各种政策措施才能顺利实施,国家才会繁荣昌盛。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诚信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交易活动的拓展,人际关系已超越了区域甚至于国家而日益国际化,更重要的是,以交易活动为基础的各种关系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用契约方式确立关系和维护利益,成为人们最重要、最普遍的选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以及政府相互之间重契约、讲信用的基础上的,人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采取了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因此,是否履行法律和契约成为检验是否诚信的最基本标准。培养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以至于各级政府守法和履约意识,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败。
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克服“诚信危机”,一要从教育层面入手,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精神,培育诚信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使之成为公民自觉和社会风尚;二是加强法制建设,使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为能够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伸张社会正义;三是深化市场经济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总之,诚信问题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法律乃至社会文明的重大问题。诚信要通过自律和他律、内在和外在两种力量来建构。自律来源于公民的道德自觉,道德自觉就需要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全面道德水平;他律即外在强制力量,包括政府诚信的示范效应,完善的市场机制对个体诚信与否的约束力,法律的强制性及其引导作用。只有人们对诚信有足够的认知程度和行为自觉,才能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才能变成现实。
诚信建设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的智慧。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诚信建设要有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首先,诚信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归根结底是由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要真正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必须让人们科学认识诚信与个人、团体、国家、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诚信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诚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从而真正接受诚信,自觉践行诚信。其次,诚信建设与市场经济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互动过程,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为诚信建设提供制度前提。无论是诚信建设本身还是市场经济,都需要制度层面的创造性,制度创新需要科学论证和具体设计,不能没有哲学社会科学的参与。再次,诚信建设是一个过程,需要研究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对策,需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需要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识,激发人们的责任感和参与热情,这些都需要重视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总之,哲学社会科学在诚信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信建设事关国家兴衰,诚信建设人人有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作者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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