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选择: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由于《公务员法》并没有把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因此直接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的做法可能会面临立法上的困难。如果上述设想一时难以实现,则可以考虑以《公务员法》为依据,通过立法直接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这同样是一种现实可行的做法。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在保持教师职业公务性的同时兼顾其专业性的特征,充分体现教育工作和教师职业的特点,并根据我国教师管理中实际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完整的解决方案。
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保证教师职业公务性质的实现。建立单独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兼顾教育教学活动的公务性和专业性,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因为现行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际上已形成了一套包括教师人事、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在内的、具有公法特征的制度,这是一套系统的、带有典型的人事制度特征的管理制度。因此把教师纳入公务员制度不需对现行制度做大的调整。而且已有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制度上的衔接性,是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的体制基础。
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不仅需要制定新法,而且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此涉及的工作量可能较大,也较艰巨。
第三种选择:把教师纳入到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是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或是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都会面对无法回避的立法难题。为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如果近期内还难以把教师直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教育政策和立法仍应积极推动确立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应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
把教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具备条件。不过,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这一方案对于保障教师权益的作用可能有限。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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