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了村“两委”的团结合作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断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关键是建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协调机制。目前,我国在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之后,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合力不强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村“两委”班子争权力、比高低的问题,导致新农村建设的任务难以全面落到实处。
为有效解决村“两委”的关系问题,“4+2”工作法中确立了村“两委”商议机制,就是在建立健全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对村级重大事项,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村“两委”商议机制不仅使村“两委”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而且促使“两委”之间团结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2005年,邓州市出现严重分歧的村“两委”有86个,占6.7%,“支书派”、“主任派”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办、麻烦事都不办的现象时有发生。“4+2”工作法推行之后,村“两委”班子不协调的状况得到了彻底改变,聚合力明显提升,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信赖的坚强领导集体。
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充分调动农村党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党内民主在村级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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