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少取”的原则,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农民负担问题是十分普遍的问题,同时也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取消“三乱”、限定“三提五统”比例、“三提五统”提取数额一定三年不变、实行税费改革等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其原因是现行的农业税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创新征地制度。一要在明确界定“公共目的”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界定政府的土地征用权限和征用范围。二要打破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对经营性用地价格应由市场形成。三要建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土地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的科学的地价评估体系,对批准入市的土地进行全面的定级估价,为征地补偿提供价格依据。四要在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发展补偿、未来收益补偿、社会保障补偿以及劳动力安置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五是对于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公益性占地,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允许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租赁形式转化工商业用地。
2、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措施。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目前的税费改革,尽管在减轻了农民负担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没有改变旧的城乡利益分配格局,税负过重、税负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不继续深化改革,势必会出现反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专门对农民设置的税制体系,使农民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具体方案是对进入商品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所得征收所得税;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借鉴国外做法,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民的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对农业课征增值税时,可以采取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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