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是中英、中葡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台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与大陆处于分离状态。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集中全党智慧,逐步形成了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一整套战略构想,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意义在于:它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宪法和法理学理论,而且随着我国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我国统一主权范围内,出现了几种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的这一世界法制史上的奇观。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基本含义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
1980年1月,邓小平代表党和国家提出了20世纪80年代要做的三件大事:第一件事,是在国际事务中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第二件事,是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第三件事,要加紧经济建设,就是加紧四个现代化建设。这样,实现祖国统一问题,被提上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如何实现国家的统一,采取什么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邓小平找到了答案。他说:“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可见,“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情况,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重要方针。
邓小平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一国两制”方针,首先是从解决台湾问题开始考虑的。邓小平在1984年12月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对“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背景作了介绍。他说:“‘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还不是从香港问题开始的,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在向美国参、众两院解释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时公开宣布:“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这是我国领导人最早公开表示要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阐明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对这个谈话内容,邓小平于1982年1月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把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提法予以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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