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连载>第二章 健全法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核心或基本原则就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他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一、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萌芽
邓小平法制思想形成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但他依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则可以追溯到1975年第二次复出后的整顿时期,更早可追溯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发动群众与巩固统一战线的关系上,存在一个“如何把群众斗争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既能发动群众又能巩固各阶层团结”的问题。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在方式方法上,邓小平指出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恰当地执行政府法令。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削弱封建,而不是消灭封建。我们的方针是既要改善群众的生活,也要使地主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为了团结地主抗日,这就要求在执行减租清债等法令时,要注意到“政府的法令是一般的原则,在执行中必须依据上述方针,加以恰当的执行”,纠正在执行减租清债等法令时有些过分的地方。邓小平的这段论述体现了在执行法律时,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孤立和打击最反动的部分,联合或中立一切可能联合或中立的社会力量,为中共推翻国民党统治,最终夺取政权服务,在如何制定新解放区的土地政策问题上,邓小平强调一方面要避免犯“左”倾急性病的错误,另一方面要依法办事,“在社会政策上,不打土豪,不分浮财,不作经济上的没收,只对个别业已判处死刑的最反革命的分子的本人财产实行政治的没收,并分给群众。而在执行双减政策时,也应经过宣传组织、政府颁布正式法令等步骤,不可毫无准备地贸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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