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上述意见,对我国制定一部科学和完善的宪法以及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
他在分析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时指出,官僚主义的病根之一,就是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从而强调了制定行政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卡住那些弄虚作假的行为,邓小平指出:质量问题那么严重,老出事故怎么行?不建立岗位责任制,出了事故找负责的也找不到。有些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判刑。出了质量大事故,要给刑事处分。“要提高质量,就必须改革。要立些法,要有一套质量检验标准,而且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严格执行。”
邓小平对国际法的研究也很重视。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与外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日益增多,许多关系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因此,他强调“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还指出,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同意把“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的意见。宪法要设立保护国家名誉、保守国家机密的内容,等等。
邓小平在重视部门法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他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决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这些研究是理论工作的任何巨大前进所不可缺少的。”他还说:“我并不认为政治方面已经没有问题需要研究,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为了使理论研究能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他强调:“思想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定要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邓小平的这些观点,为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开展的那场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学术争鸣,就是这一理论指导的结果。这对于我国法学研究具有长期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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