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司法,增强国民的法律观念。邓小平对此十分重视,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论述。
一、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进行拨乱反正,工作千头万绪,邓小平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两件事,一是进行经济调整,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步伐;二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鉴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法无天的状况,邓小平首先考虑的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1978年10月,在与有关领导同志商议对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稿修改问题时,他就谈到:现在关于民主问题的讨论不够,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展开讨论。民主和法制实际上是一件事情。法制确实需要建立和健全,民法、刑法要搞,但都没有搞成。没有法,他就乱搞,确实不行。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除了搞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外,还要搞经济立法,如工厂法。关于完善立法的思想,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进一步作了系统阐释。他在这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通过完善立法,使整个国家生活基本做到有章可循,做到“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总之,“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985年6月27日,他在同彭真就立法问题和立法力量的组织问题交换意见时提出,民法总则一定要搞,不可能那么完备,不完备不要紧,有错就改,总比没有好。海关法的修订中,还有个受贿的问题。我看,应该明确一条,一切罚没物资统统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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