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解”的误区
就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整合的多种尝试而言,可以说,普遍陷入了一种消解的误区 。这里所谓“消解”既是指,企图通过消解矛盾的二元结构本身来达到化解和消除矛盾对立的理论策略,同时,也是指一种企图消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二元对立形式的矛盾这种理论目的本身。在当代诸多理论家看来,社会学理论中长期存在着的涉及多个层面以及多种表达的形形色色的二元对立、持续人为的二元分裂,因而是应该破除的理论教条。致力于打破与弥合这种二元对立及裂痕成了一种共同的理论取向。
事实上,若仔细审视西方社会学中存在的理论对立与分裂,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性质的二元对立:一种是客观现实中存在的二元结构及矛盾在观念上的反映与概念上的表达,比如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主观与客观等;另一种则是对这种二元矛盾的不同认识和原则主张反映在特定观点上的对立,比如行动建构论或建构主义与社会决定论或结构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等等。客观地说,当代的理论家们真正所需要和希望消解的是一种以结构决定论与行动建构论为核心及代表的两类观点的对立,但从实际上看,他们的目标与策略却是从理论上消解客观存在的二元矛盾本身以及矛盾关系中的对立性之维度。从诸多的观点声称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解论调比比皆是,所有的二元形式的概念似乎成了理论家们无所不在的敌人,他们只想击碎这些被认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 。
就当代理论家采取的消解策略来说,多是着力于对核心概念的重新解释或说将概念辩证化。比如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就是建立在对结构概念的重新解释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吉登斯对结构作了至少三种意义的解释:
其一是作为一种系统特征。针对以往的结构观——吉登斯归纳出作为社会关系模式的功能主义的结构观和结构主义的本质性观念的结构观——提出,结构只不过是系统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一些“结构性特征”而已。也就是说,根本并不存在“结构”这种东西。因此取消了原本构成对立关系的一方,从而对立也自然难以成立。
其二是作为行动的规则和资源。吉登斯对结构也作了如下界定:“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里反复涉及到的规则和资源。 ”其中,规则也被从积极意义上加以说明,即结构是行动所依赖和利用的规则,同时行动也不断再生产或改变规则。如果说,第一种解释消解了结构的存在,那么,第二种解释又消解了结构所具有的制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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