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这对发展公共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在推动公共经济发展中,担负着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管理公共事务、保证社会公平等责任,因而对于改善民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公共经济对改善民生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主导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对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等的需求也快速增长。由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虽然有一些可以由私人提供,但其中的基本需求应由政府来满足。由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产品,可以保证公共产品的品种、质量,为不断改善民生奠定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有关公共产品供给显著增加,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仍有差距。所以,应加大力度发展公共经济,奠定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
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职能是改善民生的必要条件。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充分体现公平性。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显著改善,物质和文化权益得到日益充分的保障。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变革过程中,一些民生问题也日渐突出,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布局不合理、公平性有待提高,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等。因此,需要政府进一步发挥公共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对公共资源的协调配置作用,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切实改善民生。
弥补市场失灵是改善民生的有效保证。政府可以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等,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市场,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提供。如果单纯依赖私人部门提供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则会由于私人部门的逐利性和市场机制的淘汰作用,造成公共产品在实际分配中出现“马太效应”,导致民生难以得到普遍改善。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中,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从而既保证公共产品的正常充足供给,又解决由市场调节带来的公共产品分配不公问题,保证民生得到普遍和公平的改善。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是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更加注重改善民生,要求财政体制加快从经济建设型财政转为公共财政。一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支出重点转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形成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同时划分清楚各级政府在民生方面的财权、事权,明确目标责任,避免各部门、各级机构出现拖拉、推诿的现象。
推动公共经济管理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制度保障。应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经济管理,规范公共经济管理的过程及相关机构的职责权限,使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使人们形成良性预期,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例如,如果没有针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一些企业或部门就不一定能认真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只有建立健全具体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改善民生运行在稳定、可预期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