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一、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独立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悖于国家权力配置和组成的原则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
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主要环节。此外,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系统维系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彼此相互影响。
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为控制和影响司法权力,执政党向司法机关输送司法机构的重要人员,有的国家的大法官直接由总统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体现有赖于司法权的实现。当今世界各国的法院,已经不是一种纯事务型或纠纷解决型的机构。法院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甚至通过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与否以维护宪法制度。法院因此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法官必须接受的观念。
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事实上,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
司法作为政治的组成部分,亦可对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例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贯彻人民和执政党的政治意志;通过解释性司法活动扩大这种政治意志的覆盖范围;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行公共政策;通过受理和审判政治性案件(将政治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解决政治争端。毫无疑问,司法能够对政治体制、国家政权或特定的政治力量产生极大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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