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数选”向“多数决”的回归,真正代表和实现人民大众的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创新的方向。我们要吸收的是通过民主保障权利,通过法制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观一定要超越“多数选”,也不能仅仅限于“多数决”,而要用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作为落实和贯彻民主制度的本质。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的,主要标准是看这个国家的人民能否真正当家作主。具体说,主要看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能否真正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自治权以及权利救济和有序参与等方面的需要,这些政治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创新层面分析,我国一些地方和基层的民主制度创新实践,不仅已经实现了从“多数选”向“多数决”的回归,而且在民主环节的其他方面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如基层民主创造的村务和社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大民主。人民不仅通过选举推选自己满意的人出任自治组织的负责人,而且一些地方和基层创造了通过特定的组织和形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和有效监督,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不仅克服了竞争性授权后的行政权专断和自治权专断等问题,而且实现公民参与的多数性、制度化和全程性。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还创造了“协商民主”等形式,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嵌入“协商民主”的内容,使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自治权以及权利救济和有序参与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更加切实和有效的保障。中国基层和地方民主创新实践展示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限的制度创新空间和广阔发展前景。
三、坚持民主法治
作为解决市场经济机制与中国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实践探索的产物,“有效执政”和“有序参与”在中国一些地方和基层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并发挥着应有的制度效用。在地方和基层的调研中发现,一个地方和基层能否体现“有效执政”和“有序参与”这“双有”特色,关键在于一个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能否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上传下达的命令服从型领导和管理方式,转变为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和政府行政。
那么,什么是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实现“有效执政”呢?所谓“民主”的方式,就是“民主执政”,本质上仍然是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会议上阐述的“四个观点”:“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四个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根本的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党的领导作用是通过正确的制度和政策把大家组织和动员起来,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搭建制度和政策平台,提供最适宜和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公共服务。实现这一目标,要学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百姓的需要作为执政和施政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依靠群众的实践探索和创造解决发展中的最迫切、最现实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实现民主执政,群众自治是最基本的制度,各地和基层还发明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具体的决策、管理、监督和选任等环节的方法,都可以作为各地和基层实现以民主的方式执政和施政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