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力观就是要解决在权力运作中出现的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全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拒绝代理等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因认为群众对权力的让渡由于没有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而以全权代理为由使权力恣意膨胀,侵犯群众自治自主的领域,或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超越自己的代理权限,以权力谋求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或是不履行本应履行的代理义务,造成职能缺位。代理权力观从权力行使的角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落实到实践中来,解决了权力行使的边界问题,即应以代理人的意志来提供代理服务,这就为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边界提供了刚性的尺度,以群众事先通过民主方式认可和确定的法律为准,使违规者受罚出局,防止领导干部滥用代理权作出与群众意志相悖的代理行为,促其规范化用权,谨慎性用权,实效性用权。
三是树立责任权力观,解决好权力行使的实质问题
用权必有责,这是权力运作中的一条基本准则。这也是责任权力观的本质内容。没有责任的权力实际上就是为所欲为没有任何制约的权力,它将变成一种危险的权力,有可能转化成对权力来源者即对民众的伤害能力,而民众无法与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力相抗衡,可能会导致领导干部更恣意的行使权力,使权力行使冲击执政基础与地位。历史经验也已经表明个人道德及素质对权力的约束实际上是理想化的和不可靠的,它依赖于道德评价和舆论影响的作用,是主观方面内心的自我追求和约束,有很强的可变性,缺乏强制性,所以才有依法治国理念下的依法执政,责任权力观也应是依法执政题中应有之义。权力实际上是民众让渡的权利,同时也表现为领导干部的一种权利,但它是一种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力,民众让渡权利是为了能够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要保证这种公权力不异化为私权力,责任权力观就是一个重要的屏障。
责任权力观包含着三个含义:一是责任是义务的履行,既无权选择也无权规避,与权力相伴而生,不能只选择权力不承担责任,也不能避重就轻的承担责任;二是对民众负责,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本质决定了权力责任的承担对象和服务对象,即应该对民众负责,而不是只对政府及高层负责,以至形成“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错位;三是责任承担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在行使权力前,有责任意识,在行使过程中,敢于负责,在权力行使后,勇于承担责任,这就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职责履行中认识到没有分开的政府利益和群众利益,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实质上就是群众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谨慎的对待权力,推进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