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品价格低廉不利于穷人?
改革路径选择也是公共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众多媒体评论文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倾向,即资源类公共产品的价格改革不能采取“纯粹市场化”的方式,因为水、电、气等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认为,准公共产品的定价采取“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不可取,政府必须承担其应有的职责。”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垄断程度高的能源产品市场,政府需要更多地从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稳定运行的角度,施加干预。从目前的现实和理论上看,简单地走纯粹市场化道路,不利于普通大众,特别是不利于底层百姓。
虽然也赞成“不能迷信纯粹的市场化”的思路,但林永生认为,如果人为压低能源价格,除了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外,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利于富人而于穷人无益,因为富人是能源消耗的绝对主体”。
其实,当前资源类公共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价格低廉”,因此才有“涨价是大势所趋”的论断。“不要刻意压低能源价格”,但涨价之后,要直接向生活困难居民发放财政补贴。目前,这种意见已被个别地方纳入政策考虑。
像水、电、气等关系民众生活的必需品,即使价格变动幅度大,需求也不会随之大幅度变动。因此,提价只是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的举措之一,要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还需要制定其他多种措施。 专家建议设立定价监管中介机构
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需要有效的定价监管制度,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价格监管法和成本监管法是较好的制度选择。
价格监管法即通过设立中介结构,对各种因素,如经营者的收益、社会承受能力、对社会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调价理由和措施的公开性等进行综合考虑,再制定公用事业价格。
在测算中,要考虑收支平衡、产量或消费量、经营模式变化、税 收、环保等因素。经中介机构测算得出的价格要经过政府相关机构讨论确定,并对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和企业收入进行定期复核。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
成本监管法是指通过监管、核算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价格标准。科学的成本核算与成本审计需要企业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物价与监管部门有效地掌握企业和行业的信息。(记者 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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