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规范各级党委(党组)决策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党委(党组)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对党委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探索党委决策的追踪评估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保障和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大力推进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规范党务公开项目,包括贯彻执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党的组织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管理、使用情况,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扩大参与,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要求,将党务公开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监督全过程。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1次工作情况和加强党的建设情况制度。市委各职能部门和区县党委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不断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完善和推广党员议事会制度,探索建立党内事务党员听证咨询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可邀请党员代表参加。推广群众测评党员、党员测评支部、支部测评党委的“三测评”做法,实施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推进实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评议党的领导机关制度,测评和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听取、定期研究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问题及意见和建议作出决定前,应提交基层党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建立规范的城乡基层党员民主议事、咨询、沟通、协商制度,推广村级组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完善。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候选人介绍渠道,充实候选人介绍内容,增进党员群众对候选人的了解,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落实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换届。制定和实施指导公推直选的意见和配套制度,继续推进村、居民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全面实行公推直选;乡镇党委换届一般应实行公推直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推直选范围。做好选举后的干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的严肃性。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制定指导基层党代会常任制的工作意见,在乡镇加大推进力度,在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业、高校开展试点,规范年会的主题、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在一些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探索开展党员向党代表、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提出询问、质询的制度和办法。在一些乡镇、村、居民区党组织,探索党员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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