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如何使社会更加理性化,而非情绪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理性堡垒和思想灯塔的大学能够为社会提供多少有见地、有水平的理论、观点和策略,能够培养出多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而不像盲人摸象中的盲人那样,把局部认识固执地看成是全部的社会精英和民众。当前,一些偏狭、激进的观点和“愤青”现象已经对我国解决社会问题产生了非常大的压力。长期以来,缺少不同的声音而使普通公众在遇到问题时丧失了辨别能力,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学术自由离不开学者自律
尽管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但是,在我国能否建立起与一流大学和研究型大学相适应、与创新型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既是对管理者智慧的考验,也是对学者修养的考验。它需要政府与大学、管理者与学者共同努力。如果过分强调或夸大任何一方的责任与担当,不仅有可能遮蔽我国高等学校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也无益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学术自由、大学自治虽然受制于政府,但也离不开学者的自律。它要求握有文化资本的学者,对于专业领域以外的问题,不能以一种“真理在握”的权威心态随意评说,也不能为某种目的,对学术和社会问题不加节制地发表似是而非的观点。这不仅有违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本义,事实上也侵害了建立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制度的学术基础,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正因为如此,对于学者的行为,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不仅通过管理制度来加以限定和约束,也借助于学术规范让学者自律。要求学者们做到:(1)不能故意违背学术诚信的准则,剽窃或有意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成果,篡改或伪造数据;(2)在履行作为一个教师的职责时,不准基于政治、民族、宗教和性别的原因歧视他人;(3)不能在教学中不断地引入大量与课程无关的材料;(4)不能任意否定学生的受指导权;(5)不能采用武断的标准评价学生的学业;(6)不准利用自己作为一个教师的地位或权力强迫学生在判断与认识上与自己一致,或由于专断及其他个人的原因使学生受到伤害;(7)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尤其是在这种冲突牵涉到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时,教师必须将自己与自己履行的专业职责区分开;(8)不准无故不履行学校支持或授权的工作;(9)不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学校的资源和设备广泛地用于营利、政治和宗教活动;(10)不准将自己的观点说成是学校的观点或是自己所在部门的观点;(11)作为全职雇员,在受聘期内不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等。在我国,不仅大学缺少这些规范,学者们也缺乏把这些规范转化成行动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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