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还指出了“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存在着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党的民主建设,其实质是党内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并且会深深地触动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实上,十多年来,党内民主在基层的试点和实践并不是很顺畅,特别是一些层级的党组织,对党内民主持消极态度,甚至是党的民主建设的阻力所在。《决定》对这一问题的揭示,可以认为,是表达了党对于克服这一阻力的决心和信心。
有了认识、理念和思路,就要有切实的举措。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要克服阻力,既要有来自基层现实实践的推动和创新,同时也需要来自上层的制度供给。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所谓制度供给,就是要在总结基层实践的基础上,把基层的创新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肯定、固定下来,并予以推广而使之普遍化。这就是改革创新精神的基本体现。反之,基层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发展党内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受到扼制,就会窒息。
《决定》对党内民主的一些重大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论述和要求。例如,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方面,在如何实现党务公开,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等方面作了部署;在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在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等方面作了部署。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党的民主建设,特别是党的基层实践中已经过长期试点实践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公推直选等,应该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得到发展。
全体党员都要有一种主体性的意识和执政意识,积极参与和推动党的民主发展,建设好我们的党,建设好我们的国家,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者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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