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辞典》辞条】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有:(1)自上而下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2)自下而上的监督。即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对上级机关或领导实行监督。监督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有工作报告,执行检查、审查、专案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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