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辞典》辞条】地方党的全委会
【地方党的全委会】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的职责是:(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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