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启示
1.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早在1955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时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 第一次把节制生育上升到党的重大政策。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正如陈云指出:“人口问题解决不好,将来不可收拾。”因此,我们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把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此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继续重申这一基本国策。
2.必须使计划生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1979年3月23日,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争取到1985年把人口增长率降到10‰以下,降不到这个水平不行,国家负担不起。在这方面,应该立些法,限制人口增长。陈云和李先念也都主张法制。
1978年3月,在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实行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宪法、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对于稳定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建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20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的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了强迫命令的做法。这就说明了在强调依法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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