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党的建设辞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法治】指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方法。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思想最早产生于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初期。中国古代法家商鞅、韩非等为反对“礼治”和世袭特权,提出任法而不任人的思想。韩非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论。“法”指的是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术”指的是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势”指的是君主的地位和权力。法治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具体要求是:规定明确的法律,并公布于众;法律要统一、稳定,并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加以修订;奖励耕战,严格执行赏罚制度,“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法的施行,应该“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废除奴隶主贵族的分封制、世袭制,实行“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官吏选拔制度,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的法治主张是以实行君主集权、确保封建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用严刑峻法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是中国封建法治的阶级实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他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理由,并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只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的法治思想是和他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相联系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他们的主张都有阶级局限性,归根到底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政治特权的。在奴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这种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英、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家康德、法学家施泰因等提出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他们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强调法治,并把法治和民主联系起来,认为只有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律的最高权威代替个人的最高权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代替全国服从个人的原则,民主政治才有保障。他们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外的义务强加于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法治主张定为一种制度。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和维护其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主义和“人治”思想的影响,缺少法制观念,致使一段时间内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执行,甚至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历史性的转折,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