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党的建设辞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主张。指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全党干部和全体党员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党的十五大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内涵主要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权治民。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某些权力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员和单位,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由于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一定权力及其所处的重要地位,应当是依法治理的重点。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3)依法治国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每个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每个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任何地方和部门的法规,不能只考虑其自身的利益,把依法治理变成自我保护的工具。
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二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坚持做到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实现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统一,是人民群众的依法治国,是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依法治国,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