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核拨资助经费。有条件的单位、院校应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及时下发《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及《回执》。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转发项目负责人,使其明确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二分之一左右,其余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成果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或根据项目完成的实际情况适当追回已拨出的经费。委托项目及以五个研究中心名义组织的项目待项目成果发表、结项后一次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研究中心、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且每项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2.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3.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参加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4.小型会议和专家咨询费:为完成项目需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和专家咨询费;
5.计算机辅助设备购买及使用费:开展项目研究必需的计算机耗材、上网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和软件费用等。
6.印刷费:指为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