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合理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同样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或目标,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方面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五、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多年来,国家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相当落后,基础设施建设很差。当时的新疆没有一寸铁路,西藏没有一条公路,云南山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出行或运输靠赶马帮、乘大象、架溜索。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还在使用木器、石器。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荒漠地区的少数民族,普遍缺吃少穿,几乎年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吃野果充饥,披蓑衣御寒。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新中国成立之初赫哲族只有300多人。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就在这样极端落后的基础上开始起步。
- 2009-09-27白皮书详解处置民族矛盾中国将与多国合作严打“东突”
- 2009-09-27国新办发民族白皮书 详解处置民族矛盾办法
- 2009-08-20探讨开放观念下的民族与国家关系
- 2009-07-24过分追求快乐的民族没有希望
- 2009-07-21国家民委:中国民族政策不会因为暴力事件而放弃
- 2009-07-20人民日报:中共民族政策是国家现代化重要基石
- 2009-03-24廉价的爱国强壮不了民族的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