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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7-08-31 08:00:00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的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时事政治类期刊、新闻教育机构、中央驻闽新闻单位、境外驻闽新闻媒体、专业和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经申请,由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推举本会理事;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5.按期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