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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流量劫持案判刑的样本意义

2015-11-13 08:35:1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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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日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作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流量劫持”引发的诉讼曾有先例。在两年前的“3B”大战中,360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甚至篡改,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百度因此向法院起诉360。360因干扰了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法院判决赔偿百度40万元。

不过,这只是对劫持流量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而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前还没有先例。上海浦东法院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对肆意妄为的“流量劫持”者来说,无异于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记当头棒喝。法院的刑罚判决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会构成犯罪,始作俑者将会为此付出被入刑的沉重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的公开宣判,无疑具有样本意义。

在网络世界,用户花钱购买的流量是用户上网的“通行证”,舍此别无其他。显然,流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将劫持流量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一些不法之徒对劫持他人流量乐此不疲,并将其作为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即使因劫持他人流量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劫持者还是抱着大不了赔钱了事的侥幸心态,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铤而走险,以致“流量劫持”成了网络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

认为劫持流量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设置劫持流量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劫持流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劫持流量产生的后果来看,其行为不仅导致了用户的流量流失而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符合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法条对该罪的处罚十分严厉,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彰显了依法惩治通过劫持流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治原则,并无不妥。两名被告人劫持流量的行为,实属咎由自取,依法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完全有必要。

网络无边界,但底线必须坚守。网络不是肆无忌惮劫持流量的乐土,任何僭越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依法惩处。面对无时不在危害网络安全的“流量劫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以司法的及时介入和精准的打击,才会让其无处可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安全环境亦才有坚实的法治基础。

沉疴用猛药,乱世需重典。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的宣判,首次以司法的方式确认了劫持他人流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无疑给那些无视法律规定,非法劫持他人流量的不法之徒敲响了法治警钟。肆意妄为劫持他人流量,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这对进一步依法惩处该类犯罪,无疑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样本。依法对该案劫持流量的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此,最大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