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记协维权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与自律委员会(简称维权自律委),是福建省记协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宗旨为: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贯彻执行,提高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职业道德水平;推动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二条 维权自律委在福建省记协的领导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加强新闻行业管理,加强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咨询、参谋、协调和指导作用。其具体职能如下: (一)推动新闻法制、职业道德建设; (二)受理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投诉; (三)商请、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 (四)调解有关纠纷; (五)组织调查有关重大案件; (六)依法支持投诉人进行诉讼; (七)为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提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咨询和相关培训; (八)开展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建设的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 (九)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二、维权自律委的组成 第三条 维权自律委委员为兼职。维权自律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维权自律委的委员由福建省记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从原单位调离、离退休的,其职务自行卸免,由原单位另行推荐。 第四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热心新闻工作的自我规范及权益保障工作; (二)具有新闻、法律、纪检监察、维权、自律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在新闻单位、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义务承担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参与省记协的有关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权自律委工作制度 第六条 维权自律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记协,负责受理投诉、召集会议、拟定文稿、收集整理资料,以及组织对重大的侵害新闻工作者权益的投诉的调查等。 第七条 维权自律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义务提供法律咨询、调解、调查等服务。 第八条 维权自律委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维权自律委还可以根据维权自律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研究重大维权自律案件的处理等。 第九条 维权自律委通过各种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维权自律委通过的决议需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维权自律委受理下列投诉: (一)新闻工作者依法执行采访报道任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新闻单位依法从事正常的新闻业务活动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新闻工作者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等。 第十一条 维权自律委处理投诉的程序: (一)发生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被侵犯及新闻工作者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事件后,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应当及时地向维权自律委投诉。投诉可采取信件、传真、来访、电话等方式。 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职务、地址、联系电话等自然情况;投诉事由;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二)维权自律委办事机构接到投诉后,首先进行记录、登记,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三)维权自律委办事机构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维权自律委领导,并根据其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地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可以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维权自律委。 (四)维权自律委根据上述调查报告召开会议或通过其他形式决定采取相应对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执行。 (五)维权自律委办事机构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书面执行记录,并将结果归档。 第十二条 维权自律委处理投诉采取下列具体方法: (一)为投诉人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 (二)依法支持投诉人起诉; (三)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居中调解; (六)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 (七)公开发表公告、声明、慰问电、抗议书、声援信或谴责文章等。 维权自律委通过新闻媒体对侵犯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和新闻工作者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事件进行曝光,对受侵害的新闻工作者表示支援或慰问。 对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者要严肃处理。 维权自律委应当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四、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维权自律委的工作经费由省记协承担。 第十四条 维权自律委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用于新闻工作权益保障及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事业,由省记协财务代管,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向捐赠人公开。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解释由维权自律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