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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电视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

2012-03-06 16:52:49  来源: 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 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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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杂志供稿  

数字电视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未来传媒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数字电视发展进程中,如何应对国外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内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从数字电视的技术标准和专利布局出发,一方面揭示国外企业在数字电视领域给国内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为国内企业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数字电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欧洲和中国是全球三大彩电市场。我国电视产量的一半左右用于出口,美国占了中国彩电出口大约20%的份额。目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慎重地选择地面数字电视标准。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外,还有加拿大、阿根廷、韩国等国家采用美国的ATSC标准。而欧洲所有国家和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则选用了欧洲联盟的DVB-T标准。ISDB-T标准目前只在日本采用。

2006年8月30日,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中国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标准GB20600-2006《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于2006年8月18日正式批准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个被业界称为DMB-TH的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它以TDS-OFDM技术为基础,以多载波技术为主,融合了单载波技术,在作为强制性地面标准的同时,也可以用于移动电视。

美国的数字电视ATSC标准,在2007年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这对彩电制造大国中国而言本应是一次大好的机会,然而对于美国从模拟电视全面转换成数字电视这个巨大的商机,日、韩、欧、美却比中国企业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其竞争武器不是中国企业惯用的成本和价格优势,而是标准和知识产权。

在美国强制标准执行前夕,拥有大量数字电视专利技术的汤姆逊公司就从2006年9月开始与国内彩电企业频频接触,以展示汤姆逊所拥有的数字电视技术专利;美国ATSC标准联盟也在中国开了几场关于ATSC标准的技术介绍会,目的是警示中国企业要重视专利问题。其实,从2002年开始,汤姆逊就从其掌握的34000项专利中拿出20项打包,向中国企业提出要每台征收0.7~1.2美元的专利费。

欧洲也是中国彩电出口的大市场。但在2007年,欧洲DVB-T标准的专利权人也陆续发函给我国数字电视制造商长虹、康佳等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就每个使用DVB-T专利的产品支付2.5美元的专利费,付费周期要回溯7年,即从2000年开始制造的产品都要支付专利使用费。另外在2007年2月10日,韩国LG公司向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起诉了我国TCL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称TCL侵犯了其4项数字电视专利。这些纠纷都传递出一个明显信号,表明那些手握众多专利的跨国彩电巨头正举起专利的大旗,要让中国彩电企业在产品出口的道路上掏出巨额“买路钱”。

几年前,台湾厂商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与日俱增,正当他们准备打造自主品牌的时候,欧美厂商开始向他们发起专利大战。对此准备不足的台湾厂商在国外厂商厚厚的专利资料面前束手无策,被迫每年向国外专利厂商支付专利费100亿美元。而几年后,此情景又在内地上演。

由于DMB-TH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电视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在国内必须使用此标准。DMB-TH 技术支持所有传输格式为MPEG2-TS 流的数据码流,不管什么样的数据,例如MPEG-1、MPEG-2、中国的AVS、MPEG-4、H.264、IP 数据、Windows Media 9 等格式的数据码流,只要打包成该格式的码流都可以经过DMB-TH传输系统进行传送,当然也包括16:9 等各种显示格式的信源数据流。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DMB-TH标准中,大量技术来源于欧美数字电视标准,与DVB、ATSC标准有不少技术重叠,因此必然存在专利纠纷。康佳、天柏、长虹、创维等机顶盒生产商从2006年年底起陆续收到欧洲MPEG-2组织索要机顶盒专利费的律师函,每台使用该标准的机顶盒收取2.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