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境内网站平台传播的损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虚假不实信息。
二、受理条件
举报需由涉事企业或涉事企业委托的代理人提起。
三、举证要求
1.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企业授权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需提供相应证据,至少需包含下述内容之一:
(1)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2)司法、执法、执纪及其他相关职权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
(3)司法、执法、执纪及其他相关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主管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
(5)国家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6)源发新闻媒体出具的撤稿函
(7)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查询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
(8)其他能够充分证明信息内容不实的佐证材料
四、举报处理
相关举报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交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依法依规研处。
五、材料转交
举报主体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等举报材料将同步转交负责审核研处的相关网信部门依法使用处理。
六、注意事项
1.举报主体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身份及证明证据。
2.不得在举报内容中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举报主体承担一切因违法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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