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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2017-10-17 16:12:44许晓霞来源:集美报责任编辑: 李霖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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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乱穿马路或受罚

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违规停车、占道经营、乱扔垃圾、不文明旅游、在公共场所吸烟,从10月开始,这些不文明行为将受到法规约束。10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针对文明创建特别是规范公民公共文明行为的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以促进社会文明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不仅规范了文明行为,在内容上更是覆盖社会文明的各个维度,与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数要求相匹配,形成“机制建设+文明倡导+陋习治理”的立法框架,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整体提升。法规还提及不少观念性的条款,从单位的内部培训到学校教育,从社会交往到邻里关系,从宣传引导到鼓励性措施,全方位营造出好人有好报、大家一起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重点整治九大陋习

在《规定》的第四章中,列出重点治理清单,对社会广泛关注,特别反感的九项陋习进行重点整治。据悉,清单的设计是立法调研时,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利用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支撑的结果。最后列入清单的,是大家都普遍认为确实是不文明的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此外,清单列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整治可以达到效果的。比如机动车不避让行人、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这些都有一定的危害性。而规定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大小,设定清晰的阶梯形处罚体系,将达到有效的约束效果。

比如行人乱穿马路,细化成6种情况,不同路口的通行规则不同,设置了不同底线。在没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这些过街设施的道路,因为需要必须横穿马路的,在穿行过程中,不能中途折返,否则警告或者罚50元。处罚最重的是在城市快速路、隧道等机动车专用道,行人如果进入,重罚200元,因为危害性最大。

多维度保障性条款

《规定》以“倡导性、整改性”为主,辅以行政处罚,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在正向激励方面,从公共环境、社会促进、褒奖善行、鼓励参与等多个方面入手,强化价值导向和利益引导,发挥表彰奖励制度的引领作用和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植人心。而反向约束方面,注重综合采用教育和惩罚两种手段,提高教育处罚效果。

此外,《规定》还注重拓宽立法视野,借鉴新加坡、日本、德国等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法例制度设计及立法技术。比如,参照德国设置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易科制度;参照日本、新加坡对行人横穿道路的规定进行行为模式细分;参照香港、新加坡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一一对应,便于遵守和执行。

同时,《规定》配套实行信用约束、简化执法程序、举报奖励等制度,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让各类社会组织和普通百姓参与到社会文明提升工作中;实行文明积分制度,并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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