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购房合同上没写中央空调
2015年1月8日上午10点多,记者来到了位于郑州市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升龙金茂广场。
这座外观为玻璃幕墙的写字楼已经完工,记者跟随业主范女士来到其购买的写字间内,发现室内确实没有安装中央空调。随后,记者跟随多名业主一起来到了该项目售楼部。在等待了20分钟后,一名自称售楼部负责人的李女士出面了。
李女士承认,升龙金茂广场写字楼确实没有配备中央空调。“合同中没有写,一切以合同为准。”李女士这样解释。有业主现场拿出当时的宣传材料质问,这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
李女士沉默后表示“对于宣传材料的情况,我们会进行调查”,她还表示宣传材料上有小字标注,一切以合同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随后,她便回到办公室关上门不再做任何回应。
13日,记者又联系到维权业主代表雷先生。雷先生表示,1月12日在郑州市信访局的协调下,升龙公司、二七区委、郑州市房管局各方代表共同协商了此事。对于业主们的质疑,升龙公司表示将在1月19日给出书面答复。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最新进展。
律师
开发商涉嫌违约
卖房时有所承诺,并印有宣传材料,但不在合同中标注,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否合规?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中,第三条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该事件是否适用该解释呢?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开发商涉嫌违约。”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回新生律师表示。他解释,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作出的促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承诺就是一种要约。该事件中,业主是在被告知将配备中央空调时才决定购买商品房,所以开发商的这个承诺即使没有写入购房合同,也应该视为合同内容。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回律师提醒业主,为了避免纠纷,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条款,特别是自己最看重的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写入条款。此外,业主还应该注意保存各种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