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拆迁户反悔违约,起诉购房者拆迁户未签协议,安置房就被开发商卖掉,购房者卷入三角纠纷……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我市旧屋区改造步伐的加快,拆迁安置房大量增加,带旺了这类房源的交易热潮。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进行的,风险较大,频频引发诉讼。如何减少此类交易的风险呢?本期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 低价卖拟建安置房十年后反悔引纠纷 2003年,因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需要,闽侯上街住户阿财(化名)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23日,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闽侯建顺拆迁工程处与阿财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阿财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4.83平方米,房屋安置统一由大学城指挥部安排。 同年6月10日,阿财与晶晶(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这份协议中约定:阿财因急于使用资金,经与晶晶协商,自愿将拟建的安置房全部出售给对方。阿财的原房屋为木结构二层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24.83平方米,合法面积为107.88平方米。阿财所出售的安置房的价格,按大学城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规定标准,定价为2.8万多元(过渡费4315元归晶晶所有)。若今后安置政策有调整,全部由晶晶负责,盈亏也由她自理,与阿财无关。这份协议签订生效后,晶晶先付给阿财购房款2.5万多元,待安置房建好、办理房产证移户时,付清余款3000元。 协议签订后,晶晶依约向阿财支付了购房款2.5万多元。2003年6月11日,阿财的妻子丽丽(化名)写下《弃权书》:上街镇美岐村某房产系阿财所建,她情愿放弃权利决不后悔。 2006年,阿财与妻子丽丽离婚,并约定将除上述卖给晶晶的那处安置房外,原房拆迁所获得的另两处安置房都给丽丽。丽丽随后接收了这两处房产。 2012年7月,阿财的安置房户型确定为120平方米,阿财经抽签选号获得了房子。该房中签与户型选择均由晶晶代为办理。同年8月,阿财领取了上述安置房。 晶晶要求阿财依约交出这处安置房。阿财不干了,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晶晶提出反诉,要求阿财继续履约。 庭审中,阿财振振有词地提出:本案诉争房产无论是拆迁之前还是在拆迁之后,其土地使用性质均属于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的集体所有土地。阿财系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晶晶非本村村民,因而她与阿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双方买卖的是拆迁部门补偿的安置房,而非拟拆迁的农村自建房。安置房不是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标的,安置房的转让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执行。因而,阿财主张《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阿财与晶晶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有效,阿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晶晶交付诉争安置房。 【案例二】 1996年,政府部门将鼓楼区湖滨路以南,后曹南侧宅基地合计9.1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其进行商品住宅建设的用地。该项目由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鼓楼区西峰里的阿力(化名)已故祖父的房屋也被列入拆迁范围。经房管部门裁决,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被拆迁人一间套户型一单元、1.5间套户型两单元。 之后,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裁决书,安置给阿力祖父的各继承人相应房产,并分别制作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阿力和弟弟应安置52平方米的一单元房子。后阿力兄弟因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满,都没有在安置协议上签字。 1999年9月,安置房回迁,阿力的安置房选择确认为鼓楼区卧湖路某新村的807单元,并由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具了回迁结算单,阿力应交纳的安置房差价款为2337.79元。阿力因始终对原被拆迁房的产权面积存在争议,未与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办理回迁安置结算手续,因而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