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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法治”

house.fjsen.com 2014-09-01 17:34:32 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最近,有媒体称,2011年住建部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提出了时间节点,但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爽约”。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

不过,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公积金修改两次“爽约”和“利益博弈”,这本身就足以反映出公积金管理问题上缺乏“法治”,被“既得利益”所绑架。

缺乏法治之一的原因是:公积金并未享有真正私人财产。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诠释界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缴存人的私有财产。

而现在公积金管理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形式上,虽然是托管,但越俎代庖情况十分严重,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和支配,比如挪用公积金发展地方项目,是否征求过全体缴存人的同意?此外,在公积金利率方面也存在质疑。公积金规定每年根据每人基本工资调整一次,目前不论新老缴存户每人每月当年缴存相同的公积金,是以银行活期年利率0.35%结付利息,而不是以银行零存整取一年期2.85%年利率计息,一年之后再加上年积存余额,只按银行3个月定期2.85%年利率结付计息,而不是依照银行定期一年期3.25%年利率计息。

这种从政策上看,剔除每年物价上涨因素,实行强制缴存,该以一年期零存整取计息的却用活期计息,一年后该用一年期定期计息的却用3个月定期计息,又造成公积金强制贬值,公积金的利率又是否合理和合法呢?说白了,对于公积金的私人属性仅仅是名义上而言,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确认。

缺乏法治之二:公积金使用范围屡破法规。公积金国家起初的宗旨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货币工资分配,是减轻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和机制。现在福利分房转化为产权已基本完成,缴存公积金的公薪阶层也由小房型向改善型和舒适型发展,而配套的公积金监管法规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公积金《条例》中,以“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买房主、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法规,也开始大走样。公积金的增速远不及房价,购房又有严格的条件和贷款限制。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纷纷突破法规,解禁使用范围,调整和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转向支付物业费、房租等项目,特别是去年审计披露,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将公积金挪用于开发其他市政项目,或购买理财产品等,乃至发展到产生腐败。今年又有一些政府部门提出,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打算准备将公积金直接进入债券市场来进行保值。因此,随意变更已成乱象,使公积金原管理《条例》中法规,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缺乏法治之三:公积金增值收益被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有两部分组成,即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存的资金放银行产生的银行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人缴存的资金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公积金属于缴存人的财产,由公积金产生的一切增值收益也属于全体缴存人的财产。而现在缴存人只获得银行存款利息,另一部分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无偿侵占,挪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

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社会性保障房建设属于公业事业,应由政府每年纳入预算出资解决,换句话说,公积金与保障房并无关系。把由全体私人公积金滋生的增值收益挪用于保障房建设,实质上用中低收入群体拿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直接侵占全体缴存人的财产,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也在践踏法律。

其实,人们不难看出,公积金为何修改两次“爽约”的真正原因了。把公积金当成“唐僧肉”,增值收益逐步趋向“国有化”,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可以长期无偿挪用,基于庞大的公积金资源滋生能力,更能成为地方政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资金“黑洞”。

据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为6.47万亿元,缴存余额达3.27万亿元。所以,庞大的资金规模,促使了中国公积金管理制度面临了彻底改革。光从行政法规修订,仅仅是换汤不换药,不足于彻底,还需从根本上“法治”,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改革。以笔者看,至少需要从四方面改革:

一是立法。由全国人大议案讨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立法,制订一部公积金法,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积金的性质、职能、用途和属性。从根本上杜绝一切政府部门,对广大百姓缴存的钱存有幻想。

二是建立一个全国性个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了确保公积金在国家法律下安全运行,公积金管理应退出政府部门托管,并由该“委员会”全面接管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业务。

三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统一机构。公积金退出政府部门托管后,将原各地方运行机构实行全国联网,成立全国分支机构,并在业务上隶属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辖,实行统一运作,统一监管。

四是归还挪用资金。对于已被挪用的公积金(包括增值收益),应予全面清理,归还公积金资金池。返还资金由全国“个人公积金委员会”依照法律再作决定。瞿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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