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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17:34:32 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缺乏法治之三:公积金增值收益被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有两部分组成,即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存的资金放银行产生的银行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人缴存的资金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公积金属于缴存人的财产,由公积金产生的一切增值收益也属于全体缴存人的财产。而现在缴存人只获得银行存款利息,另一部分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无偿侵占,挪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
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社会性保障房建设属于公业事业,应由政府每年纳入预算出资解决,换句话说,公积金与保障房并无关系。把由全体私人公积金滋生的增值收益挪用于保障房建设,实质上用中低收入群体拿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直接侵占全体缴存人的财产,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也在践踏法律。
其实,人们不难看出,公积金为何修改两次“爽约”的真正原因了。把公积金当成“唐僧肉”,增值收益逐步趋向“国有化”,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可以长期无偿挪用,基于庞大的公积金资源滋生能力,更能成为地方政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资金“黑洞”。
据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为6.47万亿元,缴存余额达3.27万亿元。所以,庞大的资金规模,促使了中国公积金管理制度面临了彻底改革。光从行政法规修订,仅仅是换汤不换药,不足于彻底,还需从根本上“法治”,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改革。以笔者看,至少需要从四方面改革:
一是立法。由全国人大议案讨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立法,制订一部公积金法,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积金的性质、职能、用途和属性。从根本上杜绝一切政府部门,对广大百姓缴存的钱存有幻想。
二是建立一个全国性个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了确保公积金在国家法律下安全运行,公积金管理应退出政府部门托管,并由该“委员会”全面接管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业务。
三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统一机构。公积金退出政府部门托管后,将原各地方运行机构实行全国联网,成立全国分支机构,并在业务上隶属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辖,实行统一运作,统一监管。
四是归还挪用资金。对于已被挪用的公积金(包括增值收益),应予全面清理,归还公积金资金池。返还资金由全国“个人公积金委员会”依照法律再作决定。瞿勇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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