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将所有商品房用地都配建上保障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应获得房屋产权证而非居住证明,骗租骗购保障房应当再加大惩戒处罚力度。今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在会上作了审议意见报告。
明年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45%
2012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共396万户,住房拥有率约82%,也就是全市还有约71万户城镇无房家庭,此外,每年新增已婚无房家庭大约3万户。部分在京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由于房价、租金持续上涨,中低收入群众对买不起、租不起房的反应十分强烈。市住建委主任杨斌表示,2015年,全市将完成“十二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任务,加上房改房,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45%左右。
2013年4月前,本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这些备案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鼓励这些家庭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完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还建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应当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配租配售管理。
意见 1
不是所有商品房用地都要配建保障房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
针对这一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只是筹集保障房的方式之一,是否需要配建,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意见 2
购配售型保障房“居住证”改“产权证”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明。”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则认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房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意见 3
明确公租房廉租房管理纳入“配租房”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统一纳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本条例实施后,已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备案家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申请要求进行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也可以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者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不再筹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修改明确了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管理模式,同时增加了在备案家庭衔接完成后不再筹集建设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内容。(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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