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建房。 根据市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该实施意见。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图、规划验收申报表等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 (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