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没有把房地产调控问责制落到实处。中央政府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归根到底要靠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去落实。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配合程度和调控行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调控的实效。而房地产调控问责制,则是强化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房地产调控行政责任的强力约束手段。只有真正兑现问责制,才能使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房地产调控尽心竭力,不敢懈怠,避免“调控”变成“空调”。
由于对问责制只说不做,损害了调控手段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增强了“问责免疫力”,把问责当成耳旁风,对问责不以为意。出于维护GDP增速和“土地财政”的考虑,他们尽管在口头上也把调控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上却是消极应对,寻找各种借口与中央政府博弈。本应是肩负调控重任的调控主体,实际上却成为弱化消解调控的行政力量。如此一来,房地产调控缺乏执行力,调控效果不彰,也就难以避免了。
五是忽视了对房地产市场舆论的引导。2011年1月出台的“新国八条”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遗憾的是,这方面并没有见到有力的行动。一些报纸、网络媒体充斥的是开发商及其利益代言人对高房价的鼓吹。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将一些根本经不起推敲的房价预测放在显着位置误导公众。
在甚嚣尘上的“高房价论”面前,主管部门也处于失声状态。而房价必将持续上涨的言论,给购房者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成为抬高房价的重要因素。比如,今年3月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就和所谓“房价将暴涨”的言论有关。
基于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严峻态势,应痛下决心,及时调整调控思路,实行“调控增量与调控存量相结合”、“调控需求与增加供给相结合”,优化政策调控措施组合,强化调控问责制,提高调控执行力,使调控走出盘局和僵持状态。
(作者为内蒙古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