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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11:03:0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阿方(化名)夫妇将房子卖给石先生后,见房价上涨又反悔,愿依约付9.5万元违约金。没想到对方不干,将他们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方夫妇应赔偿石先生房价上涨部分的损失,总共30万元。
2000年底,石先生以95万元的价格向阿方夫妇购买其位于金山的一套房产。双方在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信件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10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9.5万元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任何一方均可以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为代价而解除本合同。”
此后,石先生依约向担保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向阿方夫妇支付了购房款。阿方夫妇让石先生先行入住这套房子,并表示等有空时就协助石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阿方夫妇这一拖就是一年多时间。其间,福州房价不断攀升,阿方夫妇的这套房子也随之不断升值。他们觉得当初卖得太便宜了,十分后悔,多次找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付9.5万元的违约金。
石先生觉得阿方夫妇的做法既不厚道,又给他造成巨大损失,十分生气。他将阿方夫妇推上被告席,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阿方夫妇赔偿房屋涨价损失30万元等费用。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已经依约向阿方夫妇支付购房款并向担保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阿方夫妇在向石先生交房后却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并拒绝出售诉争房,阿方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石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该院同时认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诉争房的涨价款30万元是石先生的期待利益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这也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因此,阿方夫妇应当赔偿石先生房屋涨价损失30万元等费用。
(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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