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记者:美国施行房产税已多年,有人提出,类似美国对每一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宽税基模式很有借鉴意义。比如,一是这种对每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模式实行起来更简单且公平,避免了我们在试点中存在的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问题;二是通过征税后给低收入家庭等返税的模式兼顾了公平;三是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支出。这种对所有私人房产征税,然后给符合条件者(比如按人均30平米面积扣除免税额)返税的模式,似乎更加公平。能否在中国适用?
刘剑文: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住房征收房产税,他们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税种,历史悠久。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同时,美国房产税中有不少具体的减免税制度及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的房产税实施有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作保障。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在我国,短期内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一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财产收入差异大。二是相关制度不完备,全国人大在2012年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评估规则、救济制度等还没有完全建立。三是不同阶层诉求不同,尤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引发新的矛盾。此外,比如过去私房公改这部分群体可能除了房产没有其他太多收入来源,还有一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可能连还贷都相当困难,要短期对他们征房产税会遭到阻碍。如果实施普遍征税,就要重点考虑合理返税等问题。
改革不能让居民基本需求受损
记者:在中国现阶段,普遍征税模式要推进存在多种障碍,关键问题是如何突破既得利益的障碍。
贾康:是的,现在只是刚刚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柔性切入的房产税局部试点,但已激起了一些不同声音。然而,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有现代税制所应包括的直接税制度。所以,必须要克服既得利益群体阻碍,以更大决心、魄力和勇气推地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我们需要出台更具有可操性、能够逐步推进的方案。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无法设想不包括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从当前看,中国的房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比如说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现在最担心什么?辛辛苦苦干一辈子,最实惠的就是住房,如果说刚刚房改拿到了自己有完全产权的房子,然后马上要征房地产税,可能大多数人会跳起来。所以我认为这方面应该非常清晰地给社会公众一个“定心丸”:以后所有社会成员的第一套房或者家庭人均计算下来的一定标准之下的基本住房,是不被这个税覆盖的。这一条非常重要。应该借鉴日本的对首套房免税的模式或对一定面积之内的首套住房不被此税覆盖。在财产税收的配合方面,还应有更广泛、更深刻的与财产相关的制度建设,体现从透明到保护、约束、规范全过程的现代社会特征,其中包括财产的登记制度、申报制度、保护制度、交易制度等的法律化。
记者:“先易后难,先窄后宽”,逐步适当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和征收范围,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支柱。这应是我们改革的方向。其间,在逐步推进过程中,必须有一套并行的制度,那就是对特殊群体实行特殊政策。
刘剑文:的确,相比目前对试点征税对象的质疑,普遍征税无疑能体现公平、科学。但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比如征税后的税制度、合理的扣除政策,真正让中低收入群体吃上“定心丸”。美国如今的房产税制度也是逐步发展成熟的,确实有可借鉴之处。但我国有其国情的特殊性,在房产税制改革中一定要坚持法治,同时,注意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放在优先地位,避免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我一直强调,房产税改革要回到法律框架,试点最终也需要回到法律框架。房产税改革需要一个顶层设计,必须立法主导。立法本身既是结果,更是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充分吸纳民意,进行博弈,厘清要领,最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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