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政策却引发纠纷 “借名买房”暗藏六大风险

house.fjsen.com 2013-01-15 09:08 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来说两句

不动产在市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房地产热则将房屋推至民事法律纠纷的中心。为了在政策和利益间寻求突破,“借名买房”应运而生。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但是,这种买房方式蕴藏着风险,并且产生了许多纠纷。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调研中可发现,“借名购房”暗藏六大风险。

规避政策借名购房

从西城区法院审理案件中看出,买房人选择“借名购房”,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施,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如非北京户口在京纳税不满五年不得购房,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是借名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

三是为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条件。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有优惠条件,如团购、集资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三类主要案例

近年来,各种原因的“借名买房”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三类。

【案例一】

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2004年,李先生承租的上述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二人商定后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2005年5月,北京某地产公司与小李先生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购房人为小李先生,承租人为李先生。后小李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

2010年,小李先生将李先生和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先生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两口的请求。

【案例二】

2003年4月,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同日孙先生支付定金。2003年4月李先生先后两次收到孙先生给付的房款。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人,不能购买此李先生单位上市的公房,为此经孙先生的叔叔和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自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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