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将征收仓山区72.3879公顷土地,批准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征收土地中,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5.8169公顷,城门镇胪雷村0.116公顷,城门镇厚峰村4.6875公顷,城门镇下洋村7.6866公顷,城门镇梁厝村0.2041公顷,城门镇壁头村3.0134公顷,仓山区国有土地所有权50.8634公顷。 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20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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