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最牛钉子户"后续:温柔拔"钉" 拆迁范本?

house.fjsen.com 2012-12-03 10:26 来源:北京晨报 我来说两句

李思辉

反对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当地政府之前表态:不会提高补偿标准,也不会强制征迁,一定等到罗家自愿搬走。这种“温情执法”得到了专家和媒体一致的赞赏,认为体现了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精神。然而,引起笔者忧虑的,恰恰在这一点。

根据当地的补偿政策,罗家在获得补偿款26万元后,可以选择两种安置方式:一是拿3套公寓式住房,每套140平方米,市价250万元左右;二是安排通天式排屋地基2间。他不管选择哪种安置方式,家庭财富都会显著增加。

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任何国家,个人的利益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的和不变的。如果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并且后者是合法正当的,有利于相关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多数人幸福指数的提高,或者说公共利益明显高于个人利益,那么,在政府补偿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对个人来说,理当作出一定的牺牲,这是作为公民应有的一项担当。如果每户人家都以住惯了有天有地的房子、住惯了老地方等种种原因为由,坚决不搬,那么,现在不少公园、敬老院、公办医院及各种基础设施等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民生项目,只怕都建不起来,或者没法得到必要和及时的扩建,受影响的是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如果是国防设施也因此受阻,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拿温岭这件事来说,火车站站前大道项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交通设施建设。政府努力做征迁当事人的工作,尽力维护其最大利益,争取实现双赢,这是最理想的结果;但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无法满足当事人的个人要求,那就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努力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或者无原则地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政府应尽的一个职责。无原则地“温情执法”,坐视重大公共利益长期受损,不但不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彰显,恰恰相反,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不作为。

片面呼吁要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却不关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不是一种客观和理性的态度,无助于推动社会和法治的进步。

黄琳斌

建议

还欠公众一个商谈过程

在这起由“顽强对立”到“迅速和谐”的拆迁事件的新闻通报中,我们只看到了结果,没有看到事件和谐的过程,因为这是一起公众事件,所以详细经过更值得关注和期待。以下几点值得商讨。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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