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措施限购调控房价,一些购房人为了能钻空子,想出借名买房的方法,即自己出钱,使用具备购买北京房产资格的人的资格,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这些方法看似解决了购房问题,但是西城法院提醒,借名买房已发生很多纠纷,购房人需慎重。 案例 房子险些要不回 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房屋,但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户口,不能购买此房,为此经孙先生和叔叔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自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李先生与孙先生的叔叔签订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的叔叔,房产证的名字为孙先生的叔叔。 孙先生的叔叔后来去世,孙先生也获得北京户口,但他多次找到婶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均遭到拒绝。婶婶反而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所幸孙先生证据充分,法院驳回婶婶的诉求。孙先生又将婶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孙先生最终赢了官司。 风险 容易受制于登记人 西城法院调研发现,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有可能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借名人面临的另一大风险,是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此外,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晨报首席记者王彬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应签协议 西城法院步巍法官提醒,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但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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