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频发 谨防“赔了房子又折钱”

house.fjsen.com        2012-11-13 16:12        来源:中国商报        我来说两句

记者了解到,目前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购房,违反《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属无效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上述两个法规均不在此列,故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赞成前一种观点,理由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真正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福利,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及转让条件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定,随着政策的深入推行,政策的精神和内容也深入人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借名购房“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结果上严重扰乱了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有偿借名购房合同中,出借名义人还从中获得较大的非法收益。

如果确认借名购房合同有效,从社会效果来看,容易造成人们思想观念混乱,实际鼓励了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同时造成司法认定与行政管理无法有效对接,使社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破碎化。因此,虽然不能以当事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认借名购房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确认规避经济适用住房限制规定的借名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那么,对于这类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业界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多名法官看来,对于为规避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实施的限购令而形成的借名购房合同,严重破坏了政策初衷的,也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针对上述风险,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知晓借名买房暗藏着“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尤其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之类的保障性住房;二是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贷款困难,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但是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三是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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