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之下,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只能望房兴叹。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购房,但由于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彼此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案件类型多样。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公布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由于各种原因的“借名买房”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案件类型多样。其实,不仅是西城法院,北京市多家法院近期都结合司法实践发布了“借名购房”引发诉讼风险的调研报告和安全提示。
“借名买房”纠纷频发
记者从西城法院了解到这样几则案例:王先生和程女士是夫妻,年近六十,二人因年龄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儿子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二老按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了房屋过户,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其儿子小王的姓名,房屋贷款均由程女士以小王名义偿还。后小王将房屋出售并签订买卖协议,买主将购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的银行账户。不料,小王竟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返还收取的房屋价款300余万元。
案例二: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后李先生承租的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二人商定后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之后儿子小李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2010年,小李将李先生和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夫妇的请求。
案例三: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购买李所有的房屋。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人,不能购买李先生单位上市的公房,为此,孙先生与其叔叔和婶婶协商,决定以其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自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孙先生多次找到婶婶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但遭到拒绝。2011年婶婶张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被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其叔叔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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