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窝心房子刚住两个月就被要求快搬家
“罗永浩微博上找中介公司讨说法立马就有回复,我找了一个多月才肯协商,小人物伤不起啊。”尽管签了新的租赁合同,可秋雁还是对4个月前发生的一幕耿耿于怀。
去年年底,秋雁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找了套三居室的托管房,每月租金6060元。今年春节过后,刚适应新的环境,2月底,她却接到经纪人的电话,说房子已经被业主卖掉,要求她和室友立即搬家。
“租房时,经纪人口口声声地说,这是真房源,代理租赁,精装修,包网络和房屋维修,可刚住不到一个季度就要赶我们走。”秋雁告诉记者,当时的她,望着簇新的合约书,心里满是疑惑和不平。
3、憋气提前退租遇烦恼房东中介都打劫
小静这一个月很烦恼,每天都在想着如何和中介协商、斗争。
去年,她在崇文门附近花3800元租了套一居室,按照合同约定,是今年9月份到期,可因为个人原因,小静想换房子,便提前一个月给中介打了电话,让他们找新的租客。
“按照当初协商好的,如果租赁期满前退租,提前一个月告知,就不存在违约。可听完电话,中介就不干了,硬说我违约,押金不能退。”
房东也跟着说她违约,也得扣一个月的房租,总共7600元。“说遍了各种道理,就是不依不饶。这和打劫没两样啊。”
霸王条款不得不防
“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自本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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