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扩大房产税试点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并引发了学界、开发商以及相关利益方激烈的争论。为什么征收房产税,如何征收,对那些房子征收,征收房产税能否遏制高房价,征收有没有合法性,征收之后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税收如何处理,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如何,等等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和税收问题,更涉及到依法征税原则的贯彻和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上设置任何税负如何不确保民意反弹的公共政策话题,因而备受各界关注。
可以说,如果从最初的物业税的讨论和设计开始,围绕中国房产税的讨论已经快10年之久。从政策设计者最初的初衷而言,当初讨论房产税改革,一是通过税收手段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房价,二是为了对中国繁杂而无效的“不动产税收”体系动大手术,进行归并和改革。我国现行的涉及房地产的税收包括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10种税收,再加上五花八门的各种收费,使得中国房地产领域不仅税种多,税负在各个环节分布不均,而且相当不规范。基于此,为了完善国内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税费,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可见,房产税最初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定位是一个“改革”问题,是一个整体设计问题,而绝对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和调控房价。
从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之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每一次对于房产税的讨论或者推行试点,都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房地产市场的兴衰和宏观经济的基本面作为风向标,则无疑使得房产税本身就具有极其明显的急功近利的目标。比如,对于房产税,地方政府会将其作为创收的新的增长点,民众会对房产税寄予遏制房价的厚望。这种急功近利的思维,不仅会误导民众预期,也会引发开发商等利益相关方的激烈的反对,最终会使得房产税的设计会陷入不伦不类,不明不白,说不清楚的尴尬境地。比如,公众对于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征收目的以及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等等都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房产税的当务之急是回归“改革”的共识,摆脱“功利主义”制度思维的桎梏。本着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目的,讨论中国房地产的基本制度设计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房产税的基本内涵、基本架构和设想,化解分歧和疑虑。
第一,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什么,这是制度设计者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了抑制房价,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在房产税的征收目的上,笔者反对那种含糊不清的“与国际接轨”之类的站不住的理由。去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经公开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但按照我国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只是一种普通的财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国家税务总局还说,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并不分是二套房产,还是唯一的房产,一律进行征收。很显然,这两句话本身就很矛盾,一方面说要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资投机,另一方面又说对所有的都征收,可见,就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言,制度设计者到现在为止都无法说清楚房产税的政策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还是为了抑制高房价?要完善税收体制,就要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大幅度的取消其他的税费,而要抑制高房价,就不应该针对居民个人,而应该对那些拥有三套以上住宅的,还有别墅等豪宅的征税,或者对炒房者直接征收暴利税。在以上种种的疑问得不到制度的回应的情况下,强行推行房地产试点,甚至对个人拥有的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无法抑制房价,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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