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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07:34: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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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经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料图片) 东南网-海峡导报8月31日讯(记者 黄智敏)明年起,厦门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建筑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时,拆除的费用也要违建者来掏。 昨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对该法规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规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市、区土地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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