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项目开发。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村镇建设,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可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理;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办法》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取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完成项目建设,并办理了房屋登记的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的,经村民会议4/5以上成员或者4/5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办理程序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抵押办理程序执行。
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开发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融资抵押或担保。
《办法》规定,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需要优化建设用地在空间上的布局。村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对已经划入中心城区、重点开发区域及旅游区用地的拆迁对象,应统一集中安置,原则上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安置房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应取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城边村、城中村改造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整理的,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应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优先保障村民安置地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民安置地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占改造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的;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届满;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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